【土地使用類型為出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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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類型為出讓意思是土地的所有權不變,所有者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以合約的形勢出讓給另一方經營管理,合約期限屆滿,受讓方應當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歸還所有權者 。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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