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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
【人身自由權包括什么內容】(1)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 。
(2)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 。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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