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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財產如何處理,軍人離婚財產怎么分割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 。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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