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公民自由的內容有什么

《憲法》對于公民自由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憲法》三十五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 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
【憲法規定公民自由的內容有什么】第三十七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 , 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 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 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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