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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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不簽合同 , 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 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 從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補償二倍工資 , 最多補償11個月的 , 并補簽合同 。
2、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 , 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 并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 , 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 , 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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