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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為金額達到2千以上 。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只要有錄音、影響、文字等能表現出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即為有效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
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后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2、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
3、行為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 。這表明,對于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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