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的檢查維修規定以及檢查 干粉滅火器多長時間檢查一次


滅火器的檢查維修規定以及檢查 干粉滅火器多長時間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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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滅火器檢查維修一般規定1 、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
2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 。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
3、 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
4 、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 。
二、滅火器的檢查1、 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
2 、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
1) 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 )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
3 、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
4 、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
三、滅火器的檢修1 、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
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
表5.3.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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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滅火器的報廢1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 酸堿型滅火器;
2)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
3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
表5.4.3 滅火器的報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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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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