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有權征收土地嗎
【鄉政府有權征收土地嗎】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省級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無征收權 , 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說鎮政府作為用地單位 , 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 , 可以征用土地 。但如果說鎮壓政府做為權力機構批準征地 , 則是越權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 征收下列土地的 , 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 ,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其中 , 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 , 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 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 , 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 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 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 , 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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