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時一家4口人只有一個人有地怎么辦?
【土地確權時一家4口人只有一個人有地怎么辦?】當前農戶家的承包地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確定的,承包期三十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3年開始,到1999年基本結束 。
而土地確權是在2018年開展的,是以第二輪土地承包為基礎 。舉例說明,某農戶在1993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人口有2人,每人承包了1畝土地,一共承包了2畝土地 。
在2018年土地確權時,如果家庭人口既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土地面積核對無誤,那么就會確權2人2畝的土地 。
如果2人之中有1人去世,在2018年土地確權時,會確權1人2畝的土地,去世的人在備注欄里注明死亡 。2人全部去世,再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土地收歸村集體 。
如果該農戶在2018年土地確權時,家庭人口在1993年2人的基礎上增加了1人,一共3人,那么會確權3人2畝的土地 。
從以上可以看出,在土地承包期內,不管農戶家庭人口增加,還是減少,對其承包的土地面積沒有絲毫的影響 。
有人可能會問,原來2人承包了2畝土地,增加1人變成3人了,還是2畝土地,那是否意味著新增加的1人沒有土地?不是的 。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該農村土地承包權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屬于某一個家庭成員 。
也就是說,雖然家庭人口增加了,承包的土地面積沒增加,但是新增加的人口屬于家庭成員,他仍享有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力,這也就意味著他是有土地的 。
在土地確權時,一般會將新增家庭成員,一并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并在備注欄標注,既然土地屬于家庭成員共有的,那么也有新增加人員的一份 。
其他網友觀點這說明這三人不要吃就生存了,我個人意見呀/農村土地還是要進行調整的/如果不調整的話新生兒∴現在農村有很多一人種幾個人的田`/幾個人種一人田的很多`這種現象要調整∴希望政府為新添人口著想∴不能讓他們沒有飯吃'死去人有飯吃吧∴這不公平∴
其他網友觀點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我國土地承包就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 。一轉眼三十多年過去了,雖然很多家庭內部成員有了很大的變動,但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承包關系還是一直延續著這個政策 。于是也就出現了像題主家這種情況:目前一家四口人也只有一個人以前分有土地 。這期間也有很多人呼吁著要重新分配土地 。在這種背景下,現階段的農村土地會不會重新分配呢?我們該怎樣去看待這種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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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經營的,因此這幾年的土地確權登記也只是確到“戶”,并不是確權到家庭成員個人,更不會標明家庭成員內部誰分配有多少土地 。因此一個家庭“戶”中承包的土地數量就是最初分地時的土地面積,無論家庭人口如何變化,承包的土地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的引領下一般也沒有大的變動,只是一個家庭中的承包經營者一直在變動,這包括人口的變動和人口數量的變動 。家庭增人添丁了種這么多地,家庭減人減丁了也還是種著這么多地 。
因此像題主家這種情況也很好理解,新組建的四口之家,只有家里的戶主以前分有土地,像配偶和兩個孩子來到這個家庭也在分地之后,自然沒有分到土地 。但就是這樣,這一人原先分配的土地,在登記確權時也是一家四口共同承包經營的 。至于其他三個人還能分到額外的土地嗎?我想在這二輪土地承包(延期三十年)到期前的這段時間內一般不會的 。當然不排除一些特殊情況,村集體確需對村內土地進行小規模適度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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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為什么會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政策
也許有人會說,農村土地分配“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政策是不公平的 。這種看法我認為這只是看到了問題的局部,沒有看到整體 。
如果農村土地分包一直采取人均分配,這看似公平的做法里面就需考慮到兩個十分實際的問題:
第一,農村的人口是時刻都在進行變動的,婚喪嫁娶、添丁進口、遷入遷出,幾乎隨時都在發生著變化 。那么要實現土地平均分配,這些變動在不間斷地均分著農戶的承包地,本來就散亂小的耕地會被一次次地分割得更加瑣碎 。土地不能實現規模種植勢必會增加農業生產成本,降低生產效率,更不利于農業生產的集約化、機械化發展 。
第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土地的不穩定變更勢必會對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放活帶來一定程度的傷害,一方面農戶不能很好地進行長期的農業種植安排,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農村土地的適度流轉 。農民沒有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這顆“定心丸”,土地生產效能將會大打折扣 。比如一些進城打工農民的承包土地由于不能得到有效流轉,將會導致農村土地的大面積拋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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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從另一個角度看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
雖然農村人口一直在變動,但每個家庭具體的人口數量變動是不大的,很多家庭內部一般人口增減維持著自然平衡,增添人口與消減人口維持著平衡發展,一家人原本分配的幾口人的土地,雖然實際經營者變了,但還是這么多人經營著,并不會有餓肚子的情況出現 。
就題主這樣的情況,戶主沒結婚前是與他的父母在“一戶”的,他的父母肯定分配有土地,而他還沒迎娶的配偶在娘家也可能是有土地的 。結婚后分了家,由于配偶土地在娘家,后來出生的兩個子女自然是沒有土地的 。但是一旦他的父母上了年紀,喪失勞動能力時,他父母的土地自然也就讓他去繼續經營 。哪天老人不在了,土地也就成了兩個子女的土地 。因此,“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政策從長遠來看還是非常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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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也不是絕對的,制定政策的目的主要在于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利于土地長期規模經營生產 。在此大穩定局勢下,面對農村一些特殊的情況還是可以進行小規模調整的 。比如隨著一些農村人口變動,一些承包土地的家庭內部沒有能力再繼續進行農業生產,出現了“有地沒人種”的情況,這時村里會根據實際情況收回發包的土地,然后再分配給那些少地、無地或愿意種地的人來耕種 。還有,目前國家是提倡農村土地進行適度流轉經營的,一則把不愿種地人員的土地集中在愿意種地的人的手中,這樣可以大大提升土地的生產效率 。二則把土地集中起來,農業實行適度規模經營有利于土地集約化、機械化、科技化發展,有利于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 。
因此,土地確權時一家4口人只有一個人有地,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大政策下,一般我們是沒有辦法再得到更多的土地 。但是從長遠、整體來看,政策是公平的,而且也是最能適應我國農業發展形勢的 。感謝閱讀,我是三農參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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