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

關于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的規定是:
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 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 , 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
【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 , 毒資籌集地 , 交易進行地 , 毒品生產地 , 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 , 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 。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
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 , 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 , 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 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 , 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 , 應本著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 , 有利于訴訟 , 有利于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 , 認真協商解決 。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 , 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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