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什么意思

經濟補償金是什么意思 , 很多小伙伴都聽過這個詞 , 那它是什么意思了 , 現在小城生活網的小編帶大家一起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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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定義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 , 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 , 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


經濟補償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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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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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補償金是什么意思

經濟補償金指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 , 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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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 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 , 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 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 , 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 , 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 。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 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 ,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 。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 , 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應當注意的是 , 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 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 ,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 , 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項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 ,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 醫療期滿后 , 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 , 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 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 , 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 , 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 ,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 , 能從事原工作的 , 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 , 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 解除勞動關系 , 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 , 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 ,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這就意味著 , 醫療期屆滿后 , 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 , 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這道程序 。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 ,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后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 , 是指有證據表明 , 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 , 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 , 特定行業的 , 還需要明確工作量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 , 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 , 一般來講 , 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 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因此 , 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 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

2、經培訓或者調崗后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就是說 ,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 , 或者調崗 , 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 , 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 , 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 , 必須要能證明 。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 , 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 , 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 , 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 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 , 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 , 如單位遷移、被兼并、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 。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 , 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 , 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 , 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序 , 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 , 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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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補償金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 ,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 , 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 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 。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 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給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懲罰性的補償措施 , 其功能不僅在于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 , 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 。

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

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 , 賠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經濟補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 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 , 賠償與經濟補償金應是一種替代關系 , 而不是重疊關系 , 《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具體說明 , 但其立法意圖已很明顯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對二者關系予以補充 , 明確規定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 , 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

三、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損害勞動者權益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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