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的時候有些單位說三個月以后繳納社保,這合理嗎?
單位說3個月以后給繳納社保 , 這種說法和做法都是不合法、不合適的 , 是違法行為 。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社會保險法》都有明確規定 ,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 , 應該自用工之日起30天內給勞動者辦理社保賬戶 , 繳納社保費 。
現實情況是 , 有不少的私企為了節省資金和勞動用工成本 , 很難完全落實國家關于給員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律法規 。有的以不滿試用期 , 員工不穩定之名等過了試用期再給繳納;有的更是選擇性給員工繳納 , 只給骨干員工繳納 , 對普通員工就不給繳納 , 把給員工依法繳納社保當成是一種獎賞或者說是”恩賜“ 。
作為員工來說 , 如果自己能有比較強的職場競爭力 , 就要盡量選擇繳納社保規范的公司 , 盡量規避不能依法嚴格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公司 。
對于公司來說 , 依法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律責任 , 也是公司規范化發展的必然做法 , 唯有依法經營 , 注重保護員工合法權益 , 公司才有吸引力和凝聚力 , 公司才能發展的更好 , 走的更遠 。
以上 。
【歡迎關注@職言心語 , 專注職場問題 , 分享20年職場心得 。謝謝!】其他網友觀點去單位去應聘的時候 , 用人單位說三個月以后才繳納社保 , 題主想知道單位這樣作合理嗎?
其實現在市場上這樣的企業有很多 , 尤其出現在很多中小微企業中 , 更有甚者可能直接就不會給員工購買社保 , 也就別想著什么一金了 。還有一些企業可能要等到員工在企業中工作一年半載后才會給員工購買社保的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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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說明這個問題 , 我分享一個身邊的案例:
我朋友應聘到一家從事信息技術與數據管理管理的小微企業中任職 , 公司包括老板也就二十來人 , 朋友在該公司任職技術部負責人一職 。我朋友告訴我 , 他們公司的企業氛圍他非常喜歡 , 同事間 , 員工與老板之間的關系都非常融洽 。
而且他們公司還有一個很好的慣例 , 每到周五老板就會組織大家吃飯喝K , 如果某一時間段業務比較好或者回款比較好也會組織全體員工外出郊游兩天 , 為此他們公司一度成為了我也想入職的工作 。
后來我這位朋友給我講了一個事件讓我完全打消了想入職他們公司的念頭 , 那就是他們公司所有新員工必須在工作滿半年及一年后才會給購買社保 , 具體購買時間看大家的表現與老板的感覺 , 我這位朋友是在該公司是從事技術部負責人的原因 , 工作滿半年后才給購買了社保 。
面對這樣的奇葩規定其實我是相當抗拒的 , 為此后來有一次機會入職他們公司 , 最后經過考慮后 , 我還是放棄了 。雖說工資待遇不錯 , 工作氛圍不錯 , 但老板對員工在社保方面花心思 , 讓我感覺老板的格局不夠 , 我不想呆在這樣的公司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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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題主話題:
公司新新入職員工說入職滿三個月后才繳納社保 , 公司這樣的行為合理嗎?
我的答案是:在法律法規上來講企業這樣操作當然是不合法的 , 但是對于企業管理來講又是被迫的行為 。
【應聘的時候有些單位說三個月以后繳納社保,這合理嗎?】我的理由是:
01.關于什么時候購買社保 , 國.家是有明顯規定與要求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為此企業為員工在30日內購買社保 , 這是企業的責任 , 也是企業應該履行的業務 。
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管理規定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管理規定 , 企業未按時為員工購買社保 , 勞動者有權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并且因此可以向公司主張補繳社保并進行經濟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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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那么企業為什么在員工試用期內 , 不愿意按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呢?
現在的企業面對用工形式還是比較復雜 , 在招聘過程中面對形形色色的求職者 , 無法很好的分辯其工作態度 , 對其工作能力也無法一時予以甄別 , 為此只能希望于在試用期內 , 通過實際的工作接觸來發現新員工問題 , 對于能夠轉正的員工 , 很多公司還是很樂于為其購買社保的 。
至于試用期為什么企業老板就不愿意為新員工購買社保呢?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
? 試用期間除能夠甄別新員工工作能力與工作態度外 , 還有部份員工可能對工作環境要求較高 , 導致自己很難在一家企業的安心下來工作 , 有可能工作三五幾天就離開了 , 有可能工作一兩月就閃人了 。
? 面對新員工離職只需要提前3天時間作交接 , 更有甚者可能今天告訴你說這份工作自己覺得不合適 , 可能第二天就直接不來公司了 , 更談不上期間所負責工作的交接等 。
為此如果企業按規定給新員工購買社保 , 有可能導致社保交繳納扣費用 , 突然第二天該員工就不來上班的尷尬窘態 , 為此能夠在企業工作并順利過試用期的員工 , 在穩定性上就比較穩妥 , 這時再給員工購買社保就顯得安全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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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為什么會導致最終如此尷尬的局面 , 除了企業對員工穩定性的是彼此的不信任外 , 也是極個別員工擾亂了職場就來秩序的后果 。
?個別員工的不自律影響個別老板的極端行為:
俗話說“一朝被蛇咬 , 十年怕草繩” , 有部份企業就多次遇到了這樣的員工 , 在試用期間其自身本來就沒有為公司創造多少價值 , 公司不但發了工資 , 還按規定購買了社保 。如果一家公司多次遇上這樣的新員工 , 那么這家企業多吃幾次虧后 , 最后自然就不會再給新員工或者企業認為不太穩定的員工購買社保 。
? 對于企業來講 , 因為不給新員工購買社保 , 在人才競爭中則會失去競爭力 。
我相信我們身邊都是聰明人 , 在工資水平相同的情況下 , 當然是哪家公司的福利更吸引人 , 那么哪家公司更能招到自己滿意的員工 。
為此企業這樣的行為 , 必須為自己形成惡性循環 , 讓更多優秀的員工流失或者敬而遠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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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選擇入職什么樣的公司是勞動者的權利 , 給員工什么樣的福利是企業的權利 , 為此對于試用期間不給員工購買社保必須不合法 , 但是對于面對不誠信人員也是無奈之舉 。為此最好的辦法是在面試過程中 , 將雙方都關心的問題問清楚 , 然后再說后繼是否錄用或入職的決定 , 我想這樣雙方都能達到滿意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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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 , 應聘的時候有些單位說三個月以后繳納社保 , 這合理嗎?這種情況很明顯是不合理的 , 因為我們雖然都知道 , 就是說很多企業單位默認的在試用期內是不交納社保的 , 所以就導致有幾個月不交納社保的情形 , 但是出現了這樣的情形 , 很多企業的普遍做法都是默認的 , 也就是說他不會明著說出來 , 我們單位三個月不交社保 , 實際上這樣的做法它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 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為自己的員工來交納相應的社保 , 所以說這個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包括試用期的 , 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是要為自己的員工來交納社保的 , 不應該拖延三個月這么久的時間 。
當然他有些單位出于自己的考慮 , 比如說試用期內的員工 , 他的穩定性是很低的 , 有可能就是隨時離職 , 所以這也是他不愿意為試用期內員工交納社保的一個主要原因 。當然我們認為 , 以作為工作單位來講 , 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規定 , 那么工作單位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 對于工作單位本身來講也是得不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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