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之間宅基地糾紛私自簽的協議具不具備法律效力?

私自簽定的協議沒有經過公證和第三方見證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沒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沒有解決你們倆家的宅基地糾紛問題 。只要你們倆家解決了問題,法律也絕對不會去干預 。

但必須保證在你們倆家宅基地使用證之內解決糾紛,千萬不要趆界去占用集體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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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愿簽定的協議,具備法律效益 。但首先要保證不違法 。比如,你兩家宅基地,各自的宅基地證或土地所存檔的檔案中,長、寬各是多少均有標注 。你們雙方所簽協議只有與這些證據一致方才有效 。。

現在一方建房,超界與否,應以宅基地證或土地所所留存根為準 。如果以這些為證據,丈量出其超界,可要求其改建 。

雙方所簽協議,只有與土地證相一致方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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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之間宅基地糾紛私自簽的協議具不具備法律效力?】謝謝你的邀請 。

答:在農村宅基地糾紛中,如果沒有經過,村委會調解,而自己私字協商合解,鑒定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為什么?

兩家之間宅基地糾紛私自簽的協議具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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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為,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長期使用權 。

(二)村委會代表全村村民,行施宅基地分配權,規劃權 。

(三)村民需要宅地建房子,村民要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經過村委會上報,囯土資源局和城鄉規劃局審批后,村民才可以動工建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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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雙方私下達成宅基地協議,是不合法的,自然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你們雙方如果通過了村委會,按照宅基地法和規劃法,進行了矛盾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并且,蓋上了村委會公章,這個協議就有法律效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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