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漢族老百姓能申請入八旗嗎?怎樣做?

先說一下清朝的八旗制度:滿洲(女真)社會實行八旗制度 , 丁壯戰時皆兵 , 平時皆民 , 使其軍隊具有極強的戰斗力 。

努爾哈赤的八旗制度其實就是分封制 。

皇太極征戰多年 , 身兼兩黃旗的主子 。直到1644年后 , 多爾袞帶著八旗入關爭天下 , 巨大的成就和名望 , 讓他的正白旗實力大漲 , 成為八旗中的扛把子 。后來多爾袞去世 , 順治皇帝奪走正白旗的統治權 , 和兩黃旗一起歸屬于皇帝直領 , 稱為“上三旗 。”

我們熟悉的八旗 , 正式定型 。

通過皇太極的一系列操作 , 廢除選舉大汗的邪路 , 采用稱帝世襲的正路 , 拿到八旗集團的一票否決權 。順治又親自統領上三旗 , 掌握37.5%的股權 。

這種民主和集權、嚴肅和活潑融為一體的集團 , 在明末清初的亂世中 , 具有極其強大的戰斗力 。

八旗最初源于滿洲(女真)人的狩獵組織 , 是清代旗人的社會生活軍事組織形式 , 也是清代的根本制度 。

抬旗

抬旗 , 指清朝旗人為了提高出身而抬升旗籍的制度 。

八旗制度初建時設四旗:黃旗、白旗、紅旗、藍旗 。1614年因“歸服益廣”將四旗改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 , 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 , 合稱八旗 。[1]清朝建立后 , 正黃旗、正白旗、鑲黃旗為上三旗 , 直屬皇帝 , 其余五旗為下五旗 。康熙朝后 , 皇后(包括被追封皇后)和貴妃及其母家在下五旗者 , 皆編入上三旗以提高身份 , 即抬旗 。

較有名的例子是清末咸豐帝的遺孀慈禧 , 她的家族本是下五旗之一的鑲藍旗 , 之后隨著她的掌權而被抬入上三旗之一的鑲黃旗 。[2]

中文名

抬旗

時代

清代

抬升旗籍

抬旗

康熙帝之第四子胤禛即位后 ,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至雍正元年二月冊封貴妃之前 , 將原隸下五旗之鑲白旗的側福晉年氏一支 , 以及分布于正白旗、鑲白旗及正黃旗包衣下的其他年氏家族成員全體抬入上三旗鑲黃旗 。雍正三年年羹堯獲罪 , 除其于雍正二年青海戰場立功其子年興獲封的世管佐領被撤銷 , 年氏全族仍隸鑲黃旗 。(署理廣東巡撫·布政使年希堯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奏折)

雍正五年(1727年) , 正藍旗軍人河南巡撫加兵部尚書田文鏡 , 以政績突出 , “命抬入正黃旗”(《清史稿》卷294 , 《田文鏡傳》) 。所謂“抬” , 即由低向高提升之意 。抬旗乃是褒獎酬勞之舉 , 是旗員改變身份地位的一種重要途經 , 是一種顯赫的榮耀 , 獲此殊榮多由皇帝特旨或部議 。

出旗

愿意做普通百姓之旗人 , 可以脫離八旗組織 , 不再承擔八旗的義務 , 但也不再享受八旗的福利 , 即出旗為民 。乾隆七年(1742年)發布《籌漢軍歸籍移居諭》 , 諭曰:

“八旗軍自從龍定鼎以來 , 國家休養生息 , 戶口日繁 。其出仕當差者 , 原有俸祿錢糧 , 足資養贍 。第閑散人多 , 生計未免艱窘 。又因限于成例 , 外任人員既不能置產另居 , 而閑散之人 , 外省即有親友可依 , 及手藝工作可以別去營生者 , 皆為定例所拘 , 不得前往 。以致袖手坐食 , 困守一隅 , 深堪軫念 。朕思漢軍其初非滿洲 , 有從龍入關者 , 有定鼎后投誠入旗者 , 亦有緣罪入旗與夫三藩戶下歸入者 , 內務府王公包衣撥出者 , 以及召募之炮手 , 過繼之異姓 , 并隨母因親等類 , 先后歸旗 , 情節不一 。其中惟從龍人員子孫 , 皆系舊有功勛 , 歷世既久 , 自毋庸另議更張 。其余各項人等 , 或有廬墓產業在本籍者 , 或有族黨姻屬在他省者 , 朕意欲稍為變通 , 以廣其謀生之路 。如有愿改歸原籍者 , 準其與該處民人一例編入保甲 。有不愿改入原籍而外省可以居住者 , 不拘道里遠近 , 準其前往入籍居住 。

此內如有世職 , 仍許其帶往 , 一體承襲 。其有原籍并無倚賴 , 外省亦難寄居 , 不愿出旗仍舊當差者聽之 。所有愿改歸民籍與愿移居外省者 , 無論京外官兵閑散 , 俱限一年內具呈本管官查奏 。如此屏當 , 原為漢軍人等生齒日多 , 籌久遠安全計 , 出自特恩 , 后不為例 , 此朕格外施仁原情體恤之意 , 并非逐伊等使之出旗為民 , 亦非為國家糧餉有所不給 。可令八旗漢軍都統等詳細曉諭 , 仍詢問伊等有無情愿之處 , 具折奏聞 。”(《清高宗實錄》卷164 , 乾隆七年四月壬寅)

此向漢軍發出的上諭雖然說得很委婉 , 但下令允許漢軍人退出八旗 , 回歸漢籍則是千真萬確的 。其理由是因為漢軍生齒日繁 , 生計未免艱窘 , 又因限于成例不能置產另居 , 而別去營生 。為解決因此造成的只能“袖手坐食 , 困守一隅”的問題 , 而采取的措施 。即“稍為變通 , 以廣其謀生之路” , 鑒于“漢軍其初非滿洲” , 因而準其“改歸民籍” , “與民人一例編入保甲” , 而脫離八旗回歸漢籍 , 實為卸磨殺驢 , “亦非為國家糧餉有所不給” , 而是隨意找的借口 。但滿洲八旗除外 。同時限定此項工作要在一年內結束 , 并指出此乃“出自特恩 , 后不為例” 。似乎這又是臨時舉措 。盡管這時主要針對的是八旗漢軍 。然而事態的發展足以說明這并非權宜之計 。

因為令漢軍改歸民籍的決策一經實施便再未停止 , 而皇帝暨朝廷一再以“諭”、“旨” , 或“議準”、“奏準”等形式繼續明確提出一系列出旗為民的政策、原則以及具體要求 。繼續推動這項漢軍改歸民籍決策的實現 , 且步步加緊 , 范圍亦逐漸擴大 。一年到期后 , 八旗漢軍都統等上奏稱:京師八旗漢軍中情愿出旗為民者共1939647人 , 其中有官員身份者達14178名 , 包括現職官員2213名 。其余為“現食錢糧”的馬步兵、拜唐阿 , 并告休、參革官員 , 以及閑散(《清高宗實錄》卷189 , 乾隆八年四月戊申) 。這個狀況乾隆帝很是滿意 , 于是他頒布上諭稱 , 準許八旗漢軍改歸民籍 , 乃“原指未經出仕及微末之員而言 。至于服官既久世受國恩之人 , 其本身及子弟 , 自不應呈請改籍 , 朕亦不忍令其出旗 。”于是明確規定:“嗣后文職自同知等官以上 , 武職自守備等官以上 , 不必改歸民籍”() 。對出旗一事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 , 對出旗者要從嚴掌握 。似乎收縮了政策 。然而這是明緊實松 , 因為此諭一出 , 就等于宣布出旗之事限一年內完成 , 且下不為例之決定作廢 。因為在這里未言及的其它人員 , 根據自愿原則當然可以繼續出旗 。這也等于宣布出旗為民之事照舊進行 。乾隆十二年(1747年) , 上諭說:“朕觀漢軍人等 , 或祖父曾經外任置立房產 , 或有親族在外依倚資生 , 及以手藝潛往直隸及各省居住者 , 頗自不少 。而按之功令 , 究屬違例 。伊等潛居于外 , 于心亦不自安 。朕思與其違例潛居 , 孰若聽從其便 。亦可各自謀生 。”于是又決定 , “嗣后八旗漢軍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 , “不拘遠近任其隨便散處”(《清高宗實錄》卷294 , 乾隆十二年七月乙未) 。顯然這是根據實際情況又一次放寬出旗為民的限制 。

十九年(1754年)三月 , 乾隆帝頒諭稱:“八旗奴仆受國家之恩 , 百有余年 , 邇來生齒甚繁 , 不得不為酌量辦理 。是以經朕降旨 , 將京城八旗漢軍人等 , 聽其散處 , 愿為民者準其為民 。現今遵照辦理 , 至各省駐防漢軍人等 , 并未辦及 。亦應照此辦理 , 令其各得生計 。”至此 , 又將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范圍由京師擴展到各地駐防 , 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決策已全面鋪開 。此上諭緊接著又稱:“所遺之缺 , 將京城滿洲派往 。而京城滿洲亦得稍為疏通矣”(《清高宗實錄》卷459 , 乾隆十九年三月丁丑) 。同年七月 , 遂議準福州駐防漢軍兵一律出旗 。其愿為民者 , 聽其散處為民 , “令指定所往省份州縣 , 呈明出旗人籍 , 子弟與民籍一體應試” 。其“仍愿食糧者 , 分派綠營改補” 。而漢軍原住房屋 , 無論官房、自蓋 , 均留給滿兵駐扎 。乾隆帝又針對軍機大臣等“所有京口、杭州、廣州各駐防漢軍似應照此辦理” , 并“請令各該總督將軍按各處情形 , 詳悉妥議”之奏請 , 乃頒旨稱:“不用將來再看 , 若要辦 , 從京口起”(《清高宗實錄》卷469 , 乾隆十九年七月甲午) 。這是令駐防漢軍立即出旗 , 不得遲延 。不久 , 乾隆帝又說 , 令漢軍出旗“正為伊等生計起見” 。其出旗后所空之缺額 , “即以滿洲充補 , 亦于滿洲生計有益 , 所謂一舉而兩得也”(《清高宗實錄》卷500 , 乾隆二十年十一月癸酉) 。顯見這更透露出令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舉措 , 大有丟卒保車 , 即舍棄漢軍保存滿洲之真實用意 。一聲令下 , 從十九年起 , 各地駐防漢軍出旗為民之舉便陸續展開 。至四十四年 , 各地駐防之八旗漢軍已幾乎全部被命令出旗為民(見《清朝文獻通考》卷184至卷188;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28 。又見《杭州八旗駐防營志》卷15 , 《經制志政》、《京口八旗志》卷上 , 《營制志》) 。而乾隆二十三年 , 議準:“八旗漢軍年老疾殘不能當差 , 以及差使平常不堪教養者 , 俱令為民;其閑散人等無以養贍依靠親屬者 , 亦令出旗為民;至于領種官地之人 , 久在各州縣種地 , 業屬各州縣管束 , 應即令其就近為民”(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5 , 《八旗都統》) 。這是對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硬性規定 , 凡符合此條件者 , 一律出旗 , 在這里已完全取消了自愿原則 , 沒有商量余地 。一切年老疾殘、庸劣無能及謀生乏術者 , 皆勒令出旗 , 由此看來令漢軍出旗為民一事大有“甩包袱”的味道 。與數十年前上諭中所謂為漢軍人等著想 , 籌長久安全之計的“特恩” , 已大相徑庭 。實際上 , 清廷同時還有規定 , 對所謂“旗人漸染惡習 , 竟有不顧顏面 , 甘為敗類者” , 認為乃是一些“寡廉鮮恥 , 估終之徒 , 留之有損無益” , 且“有玷旗籍” , 因此凡屬此類“不但漢軍當斥令為民 , 依律遣發 , 即滿洲亦當削其名籍 , 投畀遠方”(《清高宗實錄》卷759 , 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 。可見出旗為民 , 又是對八旗中“敗類”的一種懲罰手段 。所以在政治上 , 從總體來說出旗為民并無光彩可言 。

【清朝時漢族老百姓能申請入八旗嗎?怎樣做?】乾隆二十七年 , 議準:“八旗漢軍從龍人員 , 如直省有可依靠之處 , 任其隨便散處 , 愿為民者聽”(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5 , 《八旗都統》) 。從而突破了漢軍出旗為民政策實行二十年來 , 從龍人員子孫除外的防線 。從龍人員子孫備受青睞 , 永在八旗的優越地位動搖了 。從龍人員即清入關前編入八旗的人員 , 本是八旗構成的基礎 , 允許他們的子孫出旗為民 , 無異于動搖基礎 , 這不論對漢軍乃至八旗總體來說都是一種重大的變化 。此年 , 又議準:“漢軍內六品以下現任官員 , 并一應候補、候選、告退、革退文武官員 , 及兵丁閑散人等 , 有情愿改入民籍者” , 呈明報部后可收入民籍(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5 , 《八旗都統》) 。這里雖然有是否“情愿”的一項條件 , 只不過是官樣文章 。“一刀切”或“一風吹”的現象勢所必然 。這對八旗存在之基礎不能不構成嚴重的威脅 。所以 , 此政令推行了二十八年后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 , 在奏準中又收回成命:“漢軍六品以下職官準其為民之例 , 即行停止 。”但同時再次申明 , “如有兵丁及閑散人等 , 情愿改入民籍者 , 仍照舊例準其為民”(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5 , (《八旗都統》) 。亦即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進程繼續運行 。

就在清廷允許八旗漢軍出旗為民之令頒布不久 , 允許包衣的出旗為民令 , 便隨之出現了 。這就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頒布的“定八旗另記檔案人為民例” , 及允許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為民諭(《清高宗實錄》卷506 , 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 。所謂八旗另記檔案之人 , 又稱“開戶家奴” , 簡稱“開戶” , 這些人本為八旗異姓貴族、官員以及富顯者之奴仆 , 后以效力年久 , 允許其脫離本主另立戶口 , 而取得正身旗人之地位者 。但他們仍歸原主名下 , 即仍然留在原主佐領下 , 是被控制在八旗中具有特殊身份地位的奴仆 , 這是又一種包衣 。而宗室王公等包衣其大部分皆為漢姓人 。清廷之所以令這些開戶家奴及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為民 , 皆因“八旗戶口日繁” , “致生計日益艱窘” , “旗人眾多 , 伊等不能遽得錢糧 , 生計未免艱窘”;而由“王公等養贍 , 亦恐拮據” 。故令其出旗為民 , 以“聽從其便 , 俾各得為謀” , 使之“均得一體謀生”(《清高宗實錄》卷506 , 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 。如此表白分明是向世人昭示:此舉乃為諸包衣著想 。但不久卻出現了有些已出旗為民的包衣 , 因不適應而又返回故主 , 重入旗籍的現象 , 對此乾隆帝認定這是“侵占旗缺”之犯罪行為 , 而頒諭禁止并加驅逐 。下令凡于限期內自首者 , “不必治罪 , 仍令為民” 。如隱瞞不報被查出者 , “即從重治罪”(《清高宗實錄》卷668 , 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乙酉) 。隨即又嚴申此令 , 規定凡于限內“匿而不首之人” , 查出者“悉發往伊犁” 。并嚴令各旗都統“宜不時悉心嚴查” , 以杜絕此事之發生 。此后若有復行入旗者 , “一經查出 , 除將本人從重治罪外 , 定將該旗都統等一并從重治罪 , 決不姑貸”(《清高宗實錄》卷664 , 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 。對這些人簡直是棄之如敝屣 , 留之同贅疣 , 惟恐清除不凈 , 充分暴露了允許包衣出旗為民的真實用意:為八旗“甩包袱” 。當然這還未涉及內府包衣 , 即上三旗包衣 。然而這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

上三旗包衣漢姓人即內府世仆 , 旗籍為八旗滿洲 , 而乾隆帝弘歷曾頒諭明確地說:“至包衣漢軍則皆系內務府世仆 , 向無出旗為民之例 , 與八旗漢軍又自有別”(《清高宗實錄》卷759 , 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 。在這里所稱的“包衣漢軍” , 并非八旗漢軍 , 指的乃是包衣佐領 , 即旗鼓佐領 , 隸屬于八旗滿洲的內務府包衣漢姓人 , 即上三旗包衣漢姓人 , 他們是直接為皇帝服役者 , 當然不能脫旗而去 。但內府漢姓包衣佐領不是內府漢姓世仆之全部 , 內府世仆除包衣佐領外 , 還有如前所述的內務府管領下人、內務府會計司管轄下的莊頭旗人 , 即散處于各莊頭服役的屯居旗戶丁口 , 或稱屯居旗人 。實際上它們在這股出旗為民潮中也受到了猛烈的沖擊 , 而被卷入了這個進程 , 雖然其時間有所滯后 , 但最終還是未能幸免 , 盡管程度有所不同 。當然這仍然是清朝最高統治者決策所致

道光四年(1824年) , 道光帝針對直隸總督蔣攸铦奏請革除屯居旗人總催、領催名目一折 , 諭內閣曰:“向來屯居漢軍旗人事件 , 俱歸所隸州縣管理 , 應與民人一律編查 , 自不得任其區分抗阻 。著照所請將總催、領催名目概行革除 。并著內務府及八旗滿洲、漢軍都統 , 將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項莊頭屯居旗產丁口 , 分晰各州縣城鄉住址 , 造冊移交該督 , 轉發各該管官存貯 , 以備查核 , 毋得視為具文”(《清宣宗實錄》卷66 , 道光四年三月乙亥 。又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015 , 《八旗都統》) 。這里的“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項屯居旗戶丁口” , 既包括上三旗即內務府屬也包括下五旗各王公所屬下的莊頭旗人 , 均為包衣漢姓人 。將其與屯居漢軍旗人 , 即與屯居八旗漢軍人等同對待 , 一律劃歸所在州縣管理 , 與民人一律編查 , 亦即出旗為民 。至此 , 內府包衣向無出旗為民之例終被打破 。這樣八旗出旗為民 , 就不只包括漢軍改歸民籍 , 也包括包衣漢姓人中之大部分改歸民籍的內容 。不論出于何種原因 , 構成八旗的基本成份紛紛離去 , 對八旗總體來說不能不是一種削弱

其他網友觀點

努爾哈赤時期 , 大量土地被占領 , 大批漢人被劫掠 , 編入滿洲八旗為奴為仆 。同時 , 為了增加兵員 , 滿洲八旗也從為奴的漢人中抽調一部分強壯的青壯年擴編 。

清軍入關以后為了減緩民族矛盾大量投降清廷的漢族地主官員以及有才能的漢人被編入滿洲八旗 , 所以 , 漢族老百姓是不能主動申請加入八旗的 , 而是清廷統治階級為了鞏固維護自己的統治和緩和民族矛盾主動的給予一些有才能或者一定地位的漢人進入八旗的資格 , 但是根本接觸不到核心管理層 , 基本都是邊緣人物 。

其他網友觀點

八旗制度是清朝的一種社會管理制度 , 清軍入關后分為滿八旗、漢八旗和蒙八旗 。

漢人是不能編入滿八旗的 , 除非被賜未旗人方可 。

這需要得到清朝統治者的高度認可才行 。


清朝時漢族老百姓能申請入八旗嗎?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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