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真的能當堂鍘人嗎?
宋代的知縣都可以當堂殺人 , 不要說包拯這個級別的官員了 。
宋代法律賦予地方主官很大的權力 , 比如父母告子媳忤逆者 , 縣令可以當堂杖殺被告 。
這樣的事 , 古書上多有記載 。
如下面這一事 , 很能說明問題:
張詠知益州時 , 嘗有小吏忤詠 , 詠械其頸 。吏恚曰:“枷即易 , 脫即難 。”詠曰:“脫亦何難!”即就枷斬之 。吏俱悚懼 。
又
賊有殺耕牛逃亡者 , 公許自首 。拘其母 , 十日不出 , 釋之;再拘其妻 , 一宿而來 。公斷曰:“拘母十夜 , 留妻一宿 。倚門之望何疏 , 結發之情何厚 。”就市斬之 。于是首身者繼至 , 并遣歸業 。
這兩段話 , 簡潔的很 , 第一段是說宋代張詠主政益州時 , 有個小官吏和他對著干 , 張詠便讓人把這小吏用木枷鎖了起來 。
可這個小吏很狂 , 憤怒的說:“老張你用枷鎖上我容易 , 想要脫下這枷可就難了 。”
意思是要報復 。
張詠笑著說:“脫枷又有什么難的!”當即就砍下這個小吏的首級 。
其他下屬見了 , 從此畏懼張詠 。
瞧見沒 , 當場殺了小吏 。
第二段更歷害了 , 是說有個人殺了耕牛后逃亡而去 , 一開始 , 張詠準許他自首 。
可殺耕牛這個人沒有來自首 。
于是張詠命人拘押了殺牛者的母親 。
十天過去了 , 那人沒來自首 。
張詠就放了那人的母親 , 重又拘押了殺牛者的妻子 。
結果殺牛者第二天就來了 。
【包拯真的能當堂鍘人嗎?】張詠很生氣 , 在判決書上寫道:“拘押你母親十天 , 你不露面 。拘押你妻子才一夜 , 你就來了 。養育你的人 , 你對她的感情何等的淡泊 , 枕頭邊的老婆 , 卻怎么會有那么厚的情義?”
之后直接將殺牛的人拉到菜市口斬殺 。
要知道 , 宋人重孝 , 在宋代 , 忤逆不孝是重罪 , 要殺頭的 。
偷殺耕牛雖是大罪 , 但不致死 , 無視老娘才是罪不可赦 。所以張詠“就市斬之” 。
是非且不論 , 張詠權力之大可見一二了 。
事實上 , 張詠從任知縣始這種事就沒少干 , 并且還讓他留下不少美名 。
既然宋代的知縣知州們可以合法的當堂殺人 , 包拯貴為京都長官 , 當堂鍘個把罪犯 , 那是再簡單不過的事了 。
其他網友觀點前言
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有很多判案如神的名臣 , 比如狄仁杰 , 再比如包拯 , 在現代的許多影視劇當中 , 都可以看到這兩個人的身影 。說起包拯這個人物 , 我們對他最為熟悉的一個案件應該就是《鍘美案》 。在這個案件的結局部分 , 包拯當堂鍘人 , 讓不少觀眾直呼解氣 。但實際上 , 在古代的法律體系當中 , 這種行為并不合法 。也就是說 , 包拯當場鍘人的這個情節僅存在于現代的影視劇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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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特例 , 但僅在三國時期以前
大約是從漢朝時期開始 , 法律制度就規定了 , 就算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中的死刑 , 也必須要上奏朝廷 , 才能夠得到最終判決 。
當然 , 古時候的律法制度在一些人情事理的作用之下 , 也會發生一定的改變 。在一些特殊的時期和地方 , 主管行政的高級官員可以有權力斬殺普通的囚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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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到了三國時期之時 , 由曹操一脈所建立的魏國就曾經明確規定過 , 除去謀反和殺人罪名之外 , 一切的死刑都必須呈報皇帝批準 , 才可以施行 。
隋唐時期已有明確規定畢竟人命關天 , 此后的許多朝代中都強化了死刑復核的這一環節 。到了隋朝時期 , 就已經出現了普通死刑需要上奏三次的規定 。唐太宗就曾規定過 , 在京城的死刑案件必須要五次奏明皇帝 , 在得到批準之后才可以判決 。其他的地方次數減少一些 , 但也不能少于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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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多次審核死刑的制度 , 就是為了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死亡 。畢竟在古代時期 , 國家人口的多少 , 甚至人口基數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這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因此 , 普通百姓的性命在皇帝看來也并不是那么的無關緊要 。相反 , 有時候普通百姓的性命才是至關重要的國力體現 。
宋朝時審理案件流程清晰死刑復核的環節隨著歷朝歷代的發展 , 變得越來越嚴格 。因此到宋朝之時 , 那種隨隨便便就可以當堂鍘人的情節幾乎不可能出現 。也就是說 , 在正常情況下 , 包拯并沒有隨意處死犯人的權力 。
宋朝對于權力的分割制度要求十分嚴謹 , 一般情況下 , 一個案件的完成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首先 , 需要定準犯人 , 再由捕快抓人 , 形成初步的調查報告 。然后 , 讓第一位推事官對整個案件進行審訊、記錄環節 , 并簽上自己的名字 , 但是他只負責記錄 , 并不能給出最終的判斷結果 。隨后 , 輪到下一位推事官的出場了 , 這第二位推事官所要負責的就是進行復核 。如果對紙面材料產生疑惑的話 , 就需要重新提審犯人 , 并最終給出初步的判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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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案件判決和個人罪名審判的過程之中 , 每一個經手的官員都需要簽上自己的名字 。在整個案件的脈絡被理清之后 , 就需要遞交給刑部進行審核 。刑部審核完成之后 , 需要再呈報給皇帝進行第三次的審核 。至此 , 這件案件才算是最終告破 , 罪犯才能夠根據審判結果進行處罰 。
從這些復雜而又嚴謹的判案步驟中 , 可以明確地看出 , 想要一個官員包攬整個處置過程 , 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
青天三鍘刀因此 , 在影視劇《鍘美案》中 , 像包拯這樣一個人 , 掌握了整個偵查、多重審查、復核、勾決、執行死刑的處置全流程的事情幾乎不可能發生 。
在影視劇包青天的描述之中 , 宋仁宗賜給了包拯“青天三鍘刀” 。他們分別為龍頭鍘 , 虎頭鍘 , 狗頭鍘 。這三把鍘刀震懾朝野 , 除了皇帝本人以外 , 所有的階層都可以用這三把刀進行先斬后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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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 宋仁宗所賜予的這三口鍘刀 , 突破了整個北宋的法律制度 , 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一種武器 。不論是皇親國戚還是平民百姓 , 都可能隨時死在這三口鍘刀之下 。很明顯 , 在開封府之中 , 這三把刀代表的不僅是公平正義 。同時 , 它也代表了皇權的至高無上 。
包公戲的真實性存疑另外一點需要熟知的是 , 在北宋時期根本沒有包公戲這一說 。事實上 , 我們現在所熟知的包拯的故事 , 是記載在明清時期不斷發展而來的一本話本中的情節 。這都是經過改編的一些虛擬事件 , 只是碰巧這些故事的發生背景都被安放在了北宋時期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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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這些故事對于宋朝法律制度的應用并不符合實際 。事實上 , 北宋歷史上 , 真正的司法程序相當地復雜而又繁瑣 , 根本沒有包公戲中所展現的那樣簡單 。
古代時 , 法律服務于特權階層是固有規則北宋時期的法律體系 , 是由宋朝的開國皇帝趙匡胤所建立的 。為了強調分權制衡的思想理念 , 北宋的律法制度把偵查和審訊的權利分開 。在宋朝時期負責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官員 , 與那些搜集罪證和主持司法檢查的官員 , 并沒有任何聯系 。
他們所掌握的權力之間有明確的界限 , 不可以隨意跨越 , 搜集證據和追捕嫌疑犯的這些人 , 并不能夠參與給嫌犯定罪和控訴的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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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一點是 , 古代雖然講究律法的公正性 , 但是古代封建社會下的特權階層并不遵循這一原則 。說到底 , 古代的法律其實都是服務于特權階級的 。
因此 , 所謂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原則其實并不存在 。像包青天這部影視劇中所演繹的那樣 , 輕易地斬殺皇親國戚的事情幾乎不可能發生在真實的歷史之中 , 優待皇親國戚是自古已有的規則 , 這幾乎是所有官員默認的一點常識 。
當堂鍘人的場面不可能真實存在從客觀方面上來說 , 在公堂之上鍘人其實影響非常大 , 且是容易造成混亂的一種行為 。眾所周知 , 人的頸部包含著身體絕大部分的靜動脈 , 一旦被切斷 , 就會造成動脈血管破裂以及血液噴涌的現象 。
毫不夸張地說 , 如果當堂鍘人這件事真的發生在現實中的話 , 那么當時包拯所在的整個地方幾乎都會被噴濺上血液 , 而不是像電視劇中演的那樣 , 拿一個木盆就可以接地過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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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因此 , 從主、客觀兩方面原因來看 , 就可以認識到包拯在公堂上鍘人的這種行為不可能出現在真正的歷史之中 。律法制度的嚴格以及這項刑罰的難度都說明了 , 這一場景的復雜性 。所以 , 包拯處理的案件僅可以當做一個單純的故事來看待 , 而不應該把它當做真實歷史事件來研究 。
其他網友觀點肯定不能呀 。誰會在自己客廳殺牛宰羊嗎?如果天天鍘人 開封府的大堂怕是蚊蠅亂飛 氣味感人了吧 。
再說宋代都有一套刑案典獄制度 , 看看宋慈就知道了 , 大宋提刑官還跟接近現實一點 , 死刑都是要刑部大理寺之類的核準的 。準了之后也是秋后問斬 哪有當堂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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