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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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一般是由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來認定雙方的事故責任的 。我國的交通法律法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對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等5類 。電瓶車撞人需要看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事故認定書,根據認定書來劃分責任 。下面為大家介紹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 。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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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如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
復核必須在3日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 。復核只能有一次,已經復核過的,就是最終的責任認定 。對復核過的結論不服的,不能起訴交通隊 。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訴賠償,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可能根據事實情況,對交通警察出具的責任認定予以變更,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想要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處理小知識請到,我們會為大家持續介紹,讓大家知道各類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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