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酒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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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下面來具體的看一下構成酒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是什么吧?
1、醉酒駕車肇事,只發生一次沖撞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肇事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損失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要理由是,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醉駕者對駕車行為雖出于故意,但對于發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過失,如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這一過失犯罪的入罪標準,則不能反過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即使確有證據表明醉駕者對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態,也還要看其當時的醉駕行為是否具有與放火、決水等四種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不能一概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駕者也可能出于報復目的而在道路上針對特定人員或者車輛實施撞擊,此時醉駕者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果行為人醉酒駕車肇事屬于一次撞擊,所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達到了《解釋》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則一般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為肇事后果加重,并不當然表明醉駕行為具有與放火、決水等四種行為同等的危險性、破壞性,也不等于醉駕者對肇事后果一定持故意心態 。實踐中存在較大認識分歧的情形是,醉駕者一次性撞擊造成特別重大的傷亡后果,如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致6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對此情形能否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意見認為,行為人醉酒駕車肇事,一次性撞擊造成特別嚴重的傷亡后果,說明行為人醉駕程度嚴重,基本喪失對車輛的控制能力,且多屬于嚴重超速行駛,對公共安全的危險程度高,故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這種意見有一定合理性 。
2、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提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一般認為,《意見》的上述規定提出了認定醉酒駕車肇事在何種情形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標準 。即,醉酒駕車肇事,僅發生一次性沖撞的,一般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繼續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見》以黎景全案和孫偉銘案作了說明 。這兩個案例的被告人都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肇事,連續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二人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二人的行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應當說,對于類似孫偉銘案、黎景全案這種有連續沖撞行為的案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基本形成共識 。但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如何看待前一次沖撞與后續沖撞之間的關系?多數情況下,第一次撞擊時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過失,后續沖撞多為間接故意,有的可能是直接故意 。如果第一次撞擊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后續沖撞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則前后行為具有相對獨立性,存在認定為兩個罪名的余地 。《意見》為了便于司法評價與操作,提出可以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情形統一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其合理性的 。不過,如果行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只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根據其逃逸時駕駛情形難以認定具有與放火、決水等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的,則不宜簡單地以發生兩次碰撞為由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對一次性撞擊但有多個撞擊點的,是否可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行為人因醉酒而導致控車能力下降,撞到前方車輛后來不及剎車,出于本能往右打方向盤又撞到路邊行人與車輛 。這種情形與《意見》所說的二次撞擊有所差別,因為這兩次或多次撞擊系一次性完成,可稱為一次性多點撞擊 。在這種情形下,不能簡單套用《意見》關于二次撞擊造成重大傷亡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判斷 。對于行為人高度醉酒后明顯控車能力不足,又有超速、逆行、闖紅燈等其他違法情節,肇事時一次性多點撞擊,造成重大傷亡的,鑒于這種情形下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放任心態的理由較充分,故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如果行為人醉酒后沒有明顯降低控車能力,肇事前也沒有其他交通違法情節,因一時疏忽而違章肇事,即使肇事時一次性有兩個或多個撞擊點,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的,也不宜簡單地為了體現嚴懲而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還是應當依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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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酒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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