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臨近退休被判刑一年緩刑一年能辦理退休嗎?

不能辦理退休手續 。

你的問題里頭說的是臨近退休 。既然是臨近退休,那就證明還沒有退休,仍舊在職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

這也就是說,如果這個老師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將會喪失教師資格并開除,說的再直白一點,就是這個老師不但喪失了教師身份,而且被除去了編制 。如果這個老師非因故意犯罪,則可以保持教師身份 。

那么60歲及60歲以上的坐牢的人,養老保險應該怎么辦?

對于老師這個職業而言,年齡比較大的老師,在我國還沒有實行公務員事業編制和企業養老保險并軌制之前,對于他們的工作年限是視同繳費,所以,判刑之后視同繳費部分不再存在,具體繳費年限,以實際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 。在出獄之后,可以繼續繳費 。

【老師臨近退休被判刑一年緩刑一年能辦理退休嗎?】也就是說,對于你所說的這種情況,這個老師原先視同繳費的年限,不計入繳費年限,而他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足個人繳費年限15年的限制 。

參照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中規定的: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可以得出:

在這種情況下,是辦理不了退休的 。

其他網友觀點

感謝您的提問,我來回答:

很遺憾的告訴您,這位教師如果是故意犯罪,那他辦理不了退休了!但如果是過失犯罪,還是可以辦理退休的!

一、故意犯罪會被開除

按照2020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規定,他作為公職人員,因為犯罪(含緩刑),將會被開除 。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

從上面規定第一款規定就能看出來,如果教師是故意犯罪,那會鐵定被開除,

二、過失犯罪可以退休

從上面第二款規定看得出來,如果是過失犯罪,刑期沒超過三年,原則上是可以不用開除,因此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但可能會根據相關處分結果降低相關待遇 。

總之,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對于公職人員來說都是致命性的打擊公,一旦犯罪,意味著政治生涯已基本結束!因此,作為公職人員,一定要嚴格遵紀守法,否則真的會害人害己 。

希望能滿意我的回答!我是“公務員感悟和知識分享”,我會隨時通過視頻或微頭條形式,分享公務員職場及公考方面的知識和內容,歡迎關注,謝謝!

其他網友觀點

您好,按照題目中的描述,這位老師是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那就應當按照在職職工來進行處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

根據上述規定,該職工應當予以開除 。也就是說,這位老師無法按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身份辦理退休,只能在刑期結束后進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在達到條件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待遇 。

根據相關規定,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歷史視同繳費年限也將清零,但自2014年10月養老保險改革以后的繳費記錄還會存在,也就是說,到2020年為止,應當存在6年左右的繳費記錄 。根據社會保險法,他可以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達到15年后辦理退休,領取養老待遇,大約再繳費9年 。

錯一步,毀一生,對所有人都如此,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尤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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