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中國古代酷刑的分析與反思

酷刑是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存在的法律現象和社會現象 。酷刑和反酷刑 , 是野蠻和文明、專制和民主的較量 。研究分析中國古代酷刑現象 , 無疑是讓大家認識到酷刑帶來的災難和危害 , 加強人權保護觀念和法治觀念教育 , 加強執法和司法監督 , 摒棄酷刑思想 , 遏制酷刑發生 。
中國古代酷刑有不同劃分方法 。有的學者將古代的絞刑、斬刑、鴆毒等歸為酷刑 , 但在古代絞刑、斬刑、鴆毒等手段相對于多數酷刑而言 , 已算仁慈 。所以分析中國古代酷刑 , 應該站在客觀的角度 , 站在中國古代特定的歷史和社會條件下分析 。
法內酷刑與法外酷刑 。根據法律是否認可 , 可以將酷刑分為法內酷刑與法外酷刑 。法內酷刑是法律所認可的 , 但更多的現象是法外酷刑的大量存在 。
在中國古代有各種法內酷刑 , 通過法典、律令等形式發布 , 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北宋時的法典《編赦》 , 宋太祖時有106條 , 到咸平年間增加到18555條 , 有死刑、流刑、徒刑、笞刑、杖刑等類型 , 其中涉及多種酷刑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親自指導編纂的刑法 , 其中的酷刑種類就有笞、杖、絞、凌遲等多種 。
法外酷刑是游離于法律之外的酷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 法外酷刑是法律所未有的 , 又被法律所默認的 。《隋書·刑法志》就指出隋高祖殺害無辜 , 齊文宣帝用刀將人割碎的行為 , 像百姓報私仇一樣 , 不符合國家法律 。但古代帝王卻常常濫用刑法或酷刑 。而下至官僚、家族、家庭 , 都不同程度存在大量的法外酷刑 , 并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
肉體酷刑與精神酷刑 。按酷刑傷害指向 , 可以將酷刑分為肉體酷刑與精神酷刑 。中國古代酷刑和現代的酷刑概念是有一定區別的 。因為在古代 , 等級制度森嚴 , 人權觀念淡薄 , 人們不太重視精神酷刑 , 更注重“肉刑” , 對于酷刑的歷史記錄也多局限于肉體酷刑 。當然肉體與精神是密切聯系的 , 很多酷刑存在精神上的屈辱 , 只是相對于肉體的痛苦似乎算不上什么 。
實體酷刑與程序酷刑 。依法律程序 , 可以將酷刑分為實體酷刑與程序酷刑 。實體酷刑是法律所規定的酷刑 , 而程序酷刑是審查、刑訊過程中產生的酷刑 。實體性的酷刑是大量存在的 , 歷代法律典籍均有“絞、斬、凌遲”之類的死刑 。而程序性的酷刑也不容忽視 。《舊唐書·刑法志》記載:來俊臣每次提審犯人 , 不問罪過輕重 , 先用醋灌鼻子 , 或者放進大甕里 , 四周用火烤 。
他們制造了十種大枷:“一曰定百脈 , 二曰喘不得 , 三曰突地吼 , 四曰著即承 , 五曰失魂膽 , 六曰實同反 , 七曰反是實 , 八曰死豬愁 , 九曰求即死 , 十曰求破家 。”還有衙門在審訊犯人時 , 犯人不招 , 就“大刑伺候” 。這些都是程序酷刑 。致死酷刑與致傷酷刑 。從酷刑對肉體的傷害程度 , 可以將酷刑分為致死酷刑與致傷酷刑 。致死酷刑是以致人死亡為目的 , 致傷酷刑只是讓人傷殘 , 但有時也會危及生命 。
最出名最殘忍的致死酷刑莫過于凌遲 。凌遲始見于五代 , 最早載入《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 。”元朝時將死刑分為斬和凌遲兩種 , 凌遲正式成為官定刑罰 。
【解讀 中國古代酷刑的分析與反思】酷刑還有腰斬 , 即用斧從腰部將犯人砍作兩截 。最后一個被腰斬的人是清朝的俞鴻圖 , 因小妾仆人收受考場賄賂被牽連處斬 , 他用手指蘸血在地上連寫七個“慘”字 , 才痛苦死去 , 雍正帝聞報后下令廢除腰斬 。酷刑還有剖腹、抽腸、鑿顛、斷脊、鋸割、灌鉛、騎木驢等 , 都是殘忍無比 。
致傷酷刑則有黥面、割鼻、截舌、挖眼、斷手、刖足、宮刑、枷項、笞杖、鞭撲、滾栲笆等 。古代酷刑的成因 , 政治:等級與專制 。政治體制是造成中國古代酷刑產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等級與體制因素 , 在上位者可以漠視人權 , 而古代所謂的法典、律令不過是針對普通官僚、普通人 。雖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 那只是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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