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古代殺頭史 為什么要在午時三刻開刀問斬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 。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 。“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 。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 。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 。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 。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
小時候看《水滸傳》,覺得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情節,就是“劫法場”: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里,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道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作,“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脫得赤條條的,兩只手握兩把板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空中跳將下來” 。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場石秀跳樓”,盧俊義要被處斬,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也是“午時三刻到了”一聲喊,劊子手就要動手 。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梁山泊好漢全伙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盧俊義就走
其他的古典小說里也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 。比如《古今小說》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為神”,講任?被判凌遲處死,押赴刑場,“只等午時三刻” 。結果任?居然在刑場上端然坐化 。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并非如此 。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 。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 。有人計算后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里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 。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 。并不是“午時三刻” 。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于行刑的時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
實際上在清朝的小說里,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 。比如《醒名花》第七回里說:“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內,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于此時處決 。是日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圣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有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街坊行刑 。”這說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
【解密古代殺頭史 為什么要在午時三刻開刀問斬】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 。清人筆記《夢廠雜著》里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 。當地一個強奸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 。釘封文書(死刑執行令)到達時,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個吏目(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 。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游擊(軍官)商量,那游擊說:“文武一體,我為什么不能監斬?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至少要三天,會延誤期限 。”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 。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色更暗 。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地灌酒壯膽,持刀上場人已大醉,聽到一聲“斬”,揮刀一砍,見死囚倒地就報“斬訖” 。吏目和游擊都躲得遠遠的,不敢上前驗看,派一個千總(軍官)驗看 。那千總上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就說:“身首分離一丈多遠,還活得成嗎?”于是草草收場 。可第二天收尸,卻找不到尸首 。游擊和吏目驚惶失措,在刑場附近懸賞搜尋,總算在一個茅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 。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來掙扎逃走,無奈傷重走不遠 。吏目叫來劊子手再補幾刀,才算完事 。這事被上司發覺后,兩廣總督親自審訊,定劊子手和千總是“得賄賣放”,判絞立決;吏目決囚漫不經心,處絞監候;知州和游擊都為玩忽職守,判充軍 。
既然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明清小說里“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 。那么下一個問題就是這“午時三刻”究竟有什么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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