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摩托車出車禍

    醉酒駕駛摩托車出車禍
    警察認定責任 , 按責任賠償 , 對方醉酒駕駛機動車 , 要承擔刑事責任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 ,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 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 , 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 ,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 , 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 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
    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 , 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駛摩托車出車禍】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 , 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 , 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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