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你都了解嗎
【未成年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你都了解嗎】
1、刑法總則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缺乏特別保護的原則規定 。
2、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條規定了不滿14周歲不能成為犯罪主體,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可以成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體,年滿16周歲可以成為任何罪的犯罪主體 。
可見犯上述8種罪的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和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這兩類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體現了一定的從寬政策(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3、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
這里就是公安機關 要求你回去接受調查的法律依據 。
4、如果你不回去,有違法的情況: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
5、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
6、很有可能被撤銷緩刑 。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
7、如果你緩刑考驗期滿,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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