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沈晚報 315名投資者人均獲賠39萬余元
【遼沈晚報|315名投資者人均獲賠39萬余元】5月11日14時左右 , 在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審判庭內 , 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響起 , “集體訴訟”又添新的司法實踐案例 。
據記者了解 , 該案為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的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 根據一審判決 , 被告飛樂音響應向315名投資者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 , 人均獲賠39萬余元 。
“該案首次試用全新的訴訟程序及代表人訴訟制度 , 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 , 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 。 ”作為本案審判長 ,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向記者表示 , 本案生效之后 , 后續提起訴訟的投資者可直接裁定適用本案的生效判決 , 能夠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 。
這是一起典型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
2020年8月 , 因飛樂音響的財務造假等違規行為 , 魏某等34名遭受經濟損失的個人投資者 , 把這家曾經的“明星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 要求后者賠償損失 。 “經上海金融法院審查 , 該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 遂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 。 ”作為該案承辦法官 ,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孫倩告訴記者 。
孫倩解釋稱 , 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范圍并發布權利登記公告 , 根據《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 經“明示加入” , 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 , 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 , 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
“雖然我是5位訴訟代表人的委托律師 , 但實際上是在為300多名投資人維權 。 ”此次原告方的代理律師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介紹說 , 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是一種集約化辦案法 , 既能減輕律師的工作負擔 , 又為投資者節約了訴訟成本 。 “在傳統的訴訟方式下 , 按照本案中人均39萬元的獲賠金額來算 , 單個投資者的訴訟費約為7000元 。 而采用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 , 發起訴訟的投資者需要預繳的訴訟費用遠低于這個金額 , 而登記原告更是無需預繳訴訟費 。 ”
今年3月30日 , 在上海金融法院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中 , 被告辯稱 , 上述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系 , 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 , 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于正常投資風險 , 不應由被告賠償 , 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經過1個多月的審理 ,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 ,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據法院出具的判決書顯示 , 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 , 并在揭露日后 , 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 , 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針對本案中較為復雜的損失認定 , 法院則采納了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 , 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后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
此外 , 對于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 , 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 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
本版稿件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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