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專業律師 從山東省高院化解勞動爭議的主要做法看全省裁判尺度的統一( 二 )


另外 , 還提到通過依法裁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手段 , 不斷加強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人身權益的保護 。 如何理解此處的賠償金呢 , 張律師認為可以結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 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但本條款應如何適用呢?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 , 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 , 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 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 ,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
《勞動合同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公布前 , 實踐中一般都認為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已經被《勞動合同法》廢止 , 但新司法解釋明確其仍有效 , 很多人認為最高法只顧搬抄原司法解釋 , 繼續保留了過時的規定 , 將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 但從最高法對新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看 , 最高法是基于現實實踐考慮 , 因司法解釋一中的幾種情形實際是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 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同 , 如果不作特殊考慮可能助長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主動離職的風氣 , 因此 , 勞動者可主張賠償金 。 但具體如何適用、是否要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等都有待探索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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