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辯刑事團隊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動車位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二 )


(二)行為人明知自己飲酒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 具有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故意
危險駕駛罪屬于抽象危險犯和行政犯 ,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主觀故意 , 應當充分考慮其罪質特點 。 犯罪故意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 。 在認識因素方面 , 行為人應當對該罪的構成要件要素“道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社會意義有一定認識 。 該認識不要求達到確切的程度 , 行為人只要認識到其是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即可 , 至于其飲酒后血液酒精含量是否達到80毫克/100毫升、駕駛的路段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道路等內容 , 均不屬于認定行為人犯罪故意的主觀要素范圍 。 同時 , 行為人還應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危險性有一定的認識 , 但該認識以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 , 而不是以行為人自己的判斷為標準 , 更不要求行為人對危險性程度及是否會發生危害結果有確切具體的認識 。 在意志因素方面 , 要求行為人對其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可能發生的危險持放任態度 。 本案中 , 唐浩彬飲酒后將車交給其女朋友駕駛 , 表明其已認識到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 , 且明知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 故采取了避免措施 。 但唐浩彬在其女朋友駕車發生事故 , 民警要求挪動車位時 , 誤認為其飲酒后的駕駛技術仍好于其女朋友而主動上車駕駛 , 反映出其雖然認識到醉駕行為具有危險性 , 但為挪動車位而置這種危險狀態于不顧 , 故應當認定其具有危險駕駛的主觀故意 。
(三)對于為挪動車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 且行駛距離較短、速度較慢、未發生嚴重后果的 , 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于行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駕駛目的 ,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在定罪處罰時應當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 該從寬的 , 一定要體現從寬政策 。 就為挪車而短距離醉駕的案件而言 , 如果沒有發生實際危害結果或者僅發生輕微碰、擦后果的 , 可以根據具體情節 , 認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 適用“但書”條款 , 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作免予刑事處罰處理 。 如果僅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 , 致使車輛刮擦、致人輕微傷等 , 且行為人認罪、悔罪 , 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的 , 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作免予刑事處罰處理 。 如果發生致人輕傷以上的交通事故 , 一般不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 但結合具體案情 , 行為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和賠償情況 , 為體現從寬處罰精神 , 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
【尚辯刑事團隊|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動車位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中 , 唐浩彬一開始并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主觀故意 , 而是在其女朋友駕車發生事故 ,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 民警要求挪車的特殊情況下 , 才產生醉駕犯意 , 故其主觀惡性明顯小于其他主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 。 從唐浩彬實施的行為看 , 其發動汽車后并未快速行駛 , 而是控制車速緩慢倒車 , 準備將車停放在幾米外的道路對面 , 該行為的危險性明顯小于醉酒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長距離行駛的情形 。 雖然唐浩彬的醉駕行為發生了實際危害結果 , 但只是輕微的車輛碰撞 , 且其積極賠償車主修車費用 , 具有認罪、悔罪表現 。 故綜合考慮上述情節 , 對唐浩彬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作不起訴處理或者定罪免刑處理均符合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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