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周刊 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你怎么看?( 二 )


取證成難題?
按照“誰主張 , 誰舉證”的基本原則 , 要求家務補償的一方 , 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 但在實踐中 , 家務工作如何舉證卻成為一個難點 。
2016年四川達州市一起離婚案判決顯示 , 就家務補償訴求 , “因原告對此予以否認 , 被告也未提交相關證據佐證 , 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
2018年江蘇省徐州市一起判決書則寫到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 , 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
“既然是夫妻 , 就不太可能把生活的點點滴滴合成證據收集起來 , 不然這個日子肯定沒法過 。 ”馮沛霖說到 。
李瑩介紹 , 家務補償只是在離婚過程進行財產分割時需要作的判定 , 在婚內無法主張 , “對于大多數結婚不是為了離婚的人來說 , 很難積極地去保留證據” 。
易軼則認為 , 在家務補償方面 , 弱勢方的舉證責任應該要輕一些 。 在她看來 , 家務補償條款當下可能更適用于全職太太/丈夫 , 即其中一方完全沒有收入的情況 , “主要的舉證責任應該是家庭收入、消費水平等等” 。
五萬元合理嗎?
本案之所以引發廣大關注 , 于其典型意義之外 , 還源于補償金額的合理性 。 有不少網友指出 , 五萬元的補償甚至不如一個保姆的收入 。
馮沛霖認為 , 在多種因素的限制下 , 補償金額的確定會較為保守 , “可能就是象征性地給予一定補償 。 如果弱勢方較困難一些 , 法官或會酌情考量 , 但并不是有錢就要多承擔” 。
易軼認為 , 補償的考量還應考慮到日后弱勢一方就業的問題以及此前喪失的機會成本 。 她認為 , 采取自由裁量的方式考量幾個因素 , 進行一個范圍性的補償 , 眼下也是較為合適的方法 , “勞動價值的范圍和價值確定 , 還是一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和審判過程當中探索的問題” 。
李瑩則表示 , 若以家政服務的收入標準作參考 , 就當事雙方居住地而言 , 五萬元的金額顯得有些過低 , “沒有回歸其真實的價值” 。
她指出 , 在法律條文中還有類似“補償”精神的體現 , 比如經濟困難幫助 , 還有過錯方的離婚損害賠償等等 , “但在實際運用中 , 通常過于保守 , 或根本沒有得到使用”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