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 高平農商行違法遭罰 王宏峰被取消董事長終身任職資格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8日訊銀保監會官網近日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澤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顯示 , 高平農商銀行違規處置不良資產 , 投資同業理財不審慎 。
2020年12月30日 , 晉城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 對高平農商銀行責令改正 , 罰款一百萬元;對王宏峰取消董事、董事長終身任職資格處罰;對宋標慶、馮偉巍、袁志鵬警告 。
2016年11月28日 , 銀保監會披露文件 , 同意山西高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 , 法定代表人為王宏峰;核準王宏峰、宋標慶、馮偉巍、等11名同志山西高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職資格;核準王宏峰山西高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職資格 。
天眼查顯示 , 山西高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為晉中百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7.58% , 后者由山西鴻昌裝飾有限公司100%持股 。 山西鴻昌裝飾有限公司由侯鴻森和侯變琴分別持股60%和40% 。
此外 , 晉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澤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陽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有山西高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9%的股份 , 并列第2大股東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 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 , 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 , 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 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 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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