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辦理的流程及方法


婚姻登記怎么辦理?流程是怎樣?一起來看看下面的相關介紹:
1、結婚登記服務
結婚當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 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及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 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 經審查 , 證件齊備的 , 當即辦理 。
2、申請結婚一方是剛澳臺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外國人的 , 在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和書面申請的同時 , 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其它有效證件 。
3、婚姻登記收費 。
婚姻登記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工本手續費 , 國內公民婚姻登記每對9元;華僑、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每對60元;外國人外籍華人婚姻登記每對80元 , 任何婚姻登記機關不搞搭車收費 。
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
一、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實行后 , 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所謂“事實婚姻”的當事人 , 民政部門不給予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 , 確有情況特殊的 , 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補辦登記的日前為結婚日期) , 屬出港、出國等需要 , 再憑結婚證到市公證處辦理公證 , 申請辦理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 , 其結婚年齡不符合當時法定婚齡的 , 我辦不給予辦理 。
在第一部《婚姻法》頒布后 , 當事人辦理了結婚登記 , 現丟失了結婚證 , 無擋可查的 , 一般不給予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 , 但當事人婚姻關系屬實 , 因出國、赴港澳旅游、團聚、定居、繼承財產等原因 , 需要上述證明的 , 由市民政局受理 , 當事人必須向受理機關提供如下證件和材料:
1、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身份證 , 戶口本和戶口證明、護照等);
2、要求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書面申請或當事人遺失結婚證的聲明書;
3、當事人請求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出具何年何月在何地方辦理結婚登記證明 , 外國人、外籍華人需要持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關于當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辦理結婚登記證明 。(華僑須持旅居國使、領館認證的當地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 , 港澳同胞需持我委托香港律師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上述證明書 。
4、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兩個了解情況并能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人的擔保書 。
5、當事人三張二寸雙人半身免冠照片 。
上述證件 , 材料齊備 , 經鎮社會事務辦審查同意后 , 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 。
二、根據新的《婚姻登記辦理》規定 , 一九五0年婚姻法頒布后 , 辦理了結婚登記又丟失了結婚證書的 , 有檔可查 , 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 , 所需證件如下:
(一)當事人雙方在國內的 。
【婚姻登記辦理的流程及方法】(1)當事人身份證(或戶口證明);
(2)當事人書面申請書;
(3)當事人到戶口所在地的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填寫申請表格;
(4)當事人三張二寸雙人半身免冠照片;
鎮民政部門經查核婚姻檔案 , 情況屬實 , 且其姓名、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相符的 , 由鎮社會事務辦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
(二)當事人一方在國外或港澳 , 因出國、赴港澳旅游團聚、定居、繼承財產等原因的 。
(1)當事人書面申請書 。
(2)當事人到戶口所在地的鎮社會事務辦填寫申請表格 。
(3)當事人當時結婚材料復印件(《結婚登記申請表》) , 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 , 三張二寸半身免冠照片和上述所需證件 , 經鎮社會事務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后 , 到市民政局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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