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墨普稅 注意:未簽訂勞動合同并不等于未建立勞動關系!

智墨普稅 注意:未簽訂勞動合同并不等于未建立勞動關系!


問:墨子老師 , 您好!我們單位很些人員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 這些 人員支付的報酬是否不能在工資表中進行體現?
答:感謝您的提問!根據勞社部發[2005
12號規定 ,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 , 勞動關系成立 。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 , 勞動者受 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 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的 ,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 協商不一致的 ,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 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 , 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
【智墨普稅|注意:未簽訂勞動合同并不等于未建立勞動關系!】綜上所述 , 貴單位聘用的人員如符合上述規定 , 則可以判定已建立勞動關系 。 支付的勞動報酬可以以工資表的形式發放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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