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大講堂 原配尋夫,小三跳樓身亡,父母向原配索賠10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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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南的顧女士今年20歲 , 可是他的丈夫李先生才24歲 , 二人育有一子 。
在2020年5月 , 李先生前往江蘇工作 , 期間認識了18歲的小花 , 僅僅過了一個月 , 二人就確定了情侶關系 。 在2020年10月 , 李先生更是和小花在廣東東莞 , 租了一間公寓 , 開始了同居生活 。
為了挽回這段婚姻 , 10月 , 顧女士和婆婆一起 , 千里迢迢從河南來到東莞尋找李先生 。 期間雙方發(fā)生了爭吵 , 在民警到來以后 , 小花情緒崩潰 , 跳樓身亡 。
事情發(fā)生以后 , 小花的家屬將顧女士訴至法院 , 近日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 駁回小花家屬的訴訟請求 , 判決無需賠償 。
[趙律師的看法
1.又是一場出軌引發(fā)的悲劇 。 可能每一個小三都覺得自己和別人不一樣 , 覺得自己是因為感情才和他或者她在一起的 。 可是在旁人眼里 , 卻沒有什么分別 , 都是破壞別人家庭的禍首 。 這個案子里 , 法官堅持了自己的原則 , 并沒有因為有人死亡就判決需要賠償 。
【法律知識大講堂|原配尋夫,小三跳樓身亡,父母向原配索賠109萬】
2.是否有人需要對此事承擔刑事責任?答案是不需要 。 雙方雖然發(fā)生爭論 , 但是并無肢體接觸 。 小花是成年人 , 對跳樓有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 , 她悲憤中選擇跳樓屬于受害人自陷風險 , 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
3.那么這個案子到底需不需要賠償呢?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 , 因過錯侵權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 本案中 , 需不需要賠償?shù)年P鍵在于認定顧女士是否有過錯 。
這里 , 法院認為小花明知李先生有配偶 , 而多次與其同居 , 有違公序良俗 , 顧女士從河南趕赴東莞尋夫 , 與小花發(fā)生言語沖突 , 只要沒有超出一定界限 , 亦屬情理可原 。 因此 , 認定顧女士并無過錯 , 判決無需賠償 。
4.那么是否 , 沒有過錯就一定無需賠償呢 。 也不是 , 這件事發(fā)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前 , 當時規(guī)定的公平責任比較寬泛 。 簡單來說 , 就是雖然你沒有過錯 , 但是為了達到“公平”的效果 , 也判決你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
趙律師之前也寫過一篇短文 , 介紹的是 , 一對男女朋友分手 , 女生于2020年8月在安徽巢湖自殺 , 當時的法官就根據(jù)公平責任 , 判決男生賠償20多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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