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網(wǎng) 吳志強:應完善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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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網(wǎng)|吳志強:應完善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眾所周知 , 法律非常講究時效 , 起止、中止、中斷等等概念明確 , 作為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指導的刑事訴訟法 , 理當更為關注時效 , 使得辦案人員有章可守 , 提高司法效力 , 減少人為操作空間 , 更好地維持社會穩(wěn)定秩序 。
然而 , 不知何種原因 , 我國刑事訴訟法幾經(jīng)修訂 , 至今沒有明確各類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 。 作為刑事案件起源的偵查期限 , 其重要性自然無需贅言 , 現(xiàn)行刑訴法卻只是對于偵查羈押期限有規(guī)定 , 即: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 , 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犯罪嫌疑人未被抓獲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 , 刑訴法則缺少相應條文限定 , 無辦案期限約束 , 也未與追訴時效期限相聯(lián)系(追訴時效不超過案件犯罪嫌疑人最高可能判處的期限 , 最長期限不超過20年 , 偵查期限或許也宜如此 。 ) , 這難免會引發(fā)問題 , 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 也不利于統(tǒng)一司法辦案尺度 。
不妨在此看看最典型的相關案例 , 前者如近年國內(nèi)諸多媒體經(jīng)常報道多少逃犯被抓、某某場所一次抓獲多少逃犯(部分逃犯的案情較輕) , 某某案件20幾年后偵破、幾代公安接力抓獲犯罪嫌疑人 , 這類案件的偵查期限(這里可理解為追訴期限)似乎就是無限期 , 給人的印象是辦案機關任何時候都可以繼續(xù)使用偵查職能 ,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觸犯了刑法而未被抓獲、未受刑事處罰 , 就一直處于被追究的狀態(tài) , 須知 , 偵查也是要付成本的 , 需要消耗納稅人血汗 , 像前不久的勞榮枝受審案件就是一個類似典型案例 , 其被指控的幾起案件發(fā)生時間 , 距其被抓獲的時點 , 都已超過20年 , 其實偵查機關長期未破案、沒抓住犯罪嫌疑人 , 相關的辦案人員就應承擔一定責任 。 后者如基層公安機關辦理輕微的刑事案件、不太嚴重的刑事案件 , 倘若經(jīng)手警官已查清案情 , 由于種種原因 , 依然長時間不拘留(羈押)犯罪嫌疑人 , 也不向檢察院移交案件 , 仍不算違法 , 頂多被定性為效率低下 , 哪怕受害人(被害人)埋怨指責、憤懣不平 , 其中的違規(guī)操作空間可能太大 。
有鑒于此 , 有關部門或應早日出臺司法解釋 , 完善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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