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新聞客戶端 山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政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半小時內報省政府安委辦( 二 )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 , 并組織實施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 。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 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 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 每3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 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 , 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 , 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
第十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干力量 ,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 。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 , 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 。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相關技術、管理等專業人員組建應急管理專家庫 , 并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 , 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
第十八條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依托本單位從業人員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 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的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 , 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 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 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 , 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 , 定期組織訓練 , 并每月至少開展1次救援行動演練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 , 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演練 。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 , 依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儲備單位 , 逐步建立完善應急救援培訓基地和應急物資儲備庫 , 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 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特定的地點用于存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危險物品及其相關設備 , 并依法及時處理 。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 , 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應當成立包括工藝、設備、安全等人員組成的應急處置技術組 , 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二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 ,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 , 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 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 并按照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 同時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 , 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 , 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 , 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 , 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 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 , 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 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 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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